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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去年底审结了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与被告曾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被判赔3000元。
法院认定的事实表明:2019年12月28日,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29633462号“武鸣沃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沃柑,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9年12月27日。
2022年4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下载安装“拼多多”,并在该平台的“羊城小土匪”的店铺内付款购买了标有“¥11.810斤正宗重庆武鸣沃柑当季新鲜水果砂糖桔子蜜桔5斤贡柑皇帝...”产品,支付8.8元。
2022年4月18日,公证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共同领取了邮政包裹,并对包裹外观和内部商品进行拍照,然后进行封存并拍照。另查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羊城小土匪”的经营者系本案被告,关注人数146人,销售2样水果。涉案沃柑显示劵后8.8元,已拼5.3万件;现店铺已注销。
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认为:“武鸣沃柑”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武鸣沃柑”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原告有维持、管理、持有证明商标的权利,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被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羊城小土匪”店铺,其宝贝标题中使用“武鸣沃柑”等字样,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削弱了武鸣沃柑与武鸣地区唯一的一一对应联系,从而影响原告“武鸣沃柑”商标的品牌价值,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明知原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仍然在其销售的沃柑的字数有限的宝贝标题中使用原告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从而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不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又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当攫取本应属于原告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度和商机,必然给原告造成损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296334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庭审中撤回);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3.判令被告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庭审中撤回);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曾飞辩称,被告在网上卖过沃柑属实,但是不知道武鸣沃柑是注册商标。被告销售的武鸣沃柑来源是南宁,当地人应该都有权利使用,故被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涉案的第29633462号“武鸣沃柑”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结合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更倾向于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展示的商品标题“正宗重庆武鸣沃柑…”中使用与第29633462号“武鸣沃柑”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武鸣沃柑”文字相同的字样,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涉案的新鲜沃柑误认为“武鸣沃柑”,从而对被告销售的沃柑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或混淆,故被告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
因被告店铺已注销,原告庭审中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删除相关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请,法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损失的确定,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3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