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人向我处申请办理蘑菇街平台店铺(个人网店)转让协议的“签名印鉴”公证。请问是否可以办理?如何办理?
自2018年年底以来,全国各地公证机构就开始陆续接到关于蘑菇街平台上个人网店转让事宜的公证咨询。但鉴于蘑菇街平台的商户服务协议中有“未经蘑菇街同意,商户所持有的蘑菇街商户账号(账户)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转让、出借或授权他人使用”的规定,有不少公证机构都表示暂时难以公证;相应地,在蘑菇街的社区BBS上也有不少商户表示当地难以办理。
我们经过研究后发现,所谓个人网店“转让”(不包含企业网店,其转让相对简单,通过登记簿及工商变更股东即可实现),实际上是蘑菇街平台应对《电子商务法》为商户提供的一个临时性确权通道。也就是说,虽然平台方面提供有“协议”官方模板,但从本质上说双方之间并非是纯粹的买卖或赠与的转让关系。协议的双方有可能本身就是股东与企业、关联人与企业之类的左右手关系;即使真的是转让关系的,往往在此之前都曾私下签署过转让协议。所以,一般“协议”的出让方往往是个人,属于原店铺注册人;而受让方往往是企业,属于现在或将来的实际经营主体。蘑菇街平台方面只是暂时定向开放了这个通道,并没有放开自由交易。毕竟作为平台方而言,商家信用与持续稳定经营对整个平台生态至关重要。当然,这并不是一种新做法,早在5年前淘宝平台为应对支付实名等政策,也曾定向为部分个人商家开放过确权通道。
为了保障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蘑菇街平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与该公司法务团队沟通,蘑菇街平台已向需要办理店铺转让公证的商户发了通知,并且将其同意店铺转让的意思表示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蘑菇街规则中心。
由于蘑菇街平台现已能出具网店经营证明和同意个人网店转让的文件,故在受理方面应无问题。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各机构可能还需注意:
全国公证机构出现了采用协议和声明函两种不同方式的操作模式。其中,协议方式是由蘑菇街平台官方提供的版本,而声明函方式则是部分公证机构提供的版本。客观分析下来,两种模式各有利弊:1.协议方式由于协议是蘑菇街官方提供的,故而其采信程度定然相对较高;但是该协议版本实际上只是普通转让协议的一个翻版,且不允许双方修改,所以与实际情况往往还是有一定差异(建议通过笔录明确意思表示);另外,协议本身还涉及对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承诺,实际上却并不具备对第三方的约束作用。2.声明方式实际上是沿用了原淘宝店铺确权的方案,可以与实际法律关系更为匹配;即使双方不在同一城市,也可以各自在当地操作,灵活性更高;当然,因其非官方版本,存在不被平台认可的风险。
为保障当事人顺利办妥相关事宜,我们更为推荐采用协议的方式处理。另外,鉴于各地对“五不准”相关政策的理解有一定差异,推荐采用实体公证的方式可能更为安全。(同时,我们也不认为其它方案就不具备可行性:目前虽然蘑菇街平台官方的要求是协议办理签名印鉴属实即可,而在实际各地实践中只要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书一般均可得到采用。)
在此类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因素莫过于原店铺注册人的一店二卖问题。但实际上正如前所述,本次“转让”并非自由交易,而是应对《电子商务法》的店铺升级确权。本次“转让”协议的订立,是平台方认可、且该协议将被送交平台方用于办理“过户”登记的正式转让。即使此前有过任何私下交易,实际上也无法对抗本次“转让”。所以,该风险基本不存在。为慎重起见,公证人员亦可通过询问笔录等方式让原店铺注册人明确承诺相关事宜。
因该业务中的原店铺注册人往往系自然人,这也就使得配偶的问题在公证业务中成为一个问题。个人网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有可能影响到原店铺注册人的处分权。一般来说,我们建议配偶能亲自前往公证机构签署同意文件。但是,鉴于网店开设实际属于对外的商事活动(而非夫妻之间的民事行为),也鉴于各地“最多跑一次”相关任务压力,我们认为在此以形式审查的方式亦并无不妥,相关责任与后果应由协议双方承担。
在此次蘑菇街开放的通道规则中,受让方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受让方为公司而言,个体工商户实际应更为简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